(目前已失效)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范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各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区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并于每年1月31 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