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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政府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试行)

  (目前已失效)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在政务大厅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政务大厅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区监察局和区政务公开协调办负责对全区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