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组织对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洮北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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