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東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是否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是否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是否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六)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是否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是否筒化行政管理手续;
(七)是否与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八)是否已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
文件送审稿所提出的意见;
(九)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性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意见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基本成熟,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基本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直接提交区政府发布。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并要进行修改的,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并拟写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包括:
1.征求的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意见以及协调情况;
2.修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建议暂不制发该文件。区政府法制办要提出暂不制发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五、区政府法制办将送审稿连同处理意见报法制办主要
领导审定后,由法制办主要领导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
六、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同意后,予以印发执行。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报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
同意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报呈手续。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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