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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呈现七大亮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九版),今天正式对外公布。据悉,此次新修订《条例》,在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及深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等方面,呈现出了颇多亮点。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新修订后《条例》删除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

  《条例》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进一步加大落实监督保障力度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