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边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实施的行政运行体系和科学有序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协调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权责清单(包括权力清单及其对应的责任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编制的行政权力目录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权责清单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以“一表两单”形式公布。
权力清单是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现有的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其他类别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行使层级、办理方式、设定依据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第六条 权责清单由区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专栏集中公布,同时由部门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区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并向区政府提出行政权力调整、取消、下放等情况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行使机构应当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调整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调整行政权力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或下放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需要下放基层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变更要素:
(一)权责清单权力分类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行政权力调整符合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确需调整、取消、下放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局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区政务服务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
(二)行政权力调整符合第十一条情形确需变更要素,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局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区政务服务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对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发生变更,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调整后,要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擅自扩大行政权力或者不按权责清单履行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服务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权责清单调整申请或者在权责清单之外实施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擅自增加权力事项或者减少责任事项的;
(三)权责清单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怠于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时限制定、调整、公布权责清单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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