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8-05851
分  类: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决定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8-05851 分  类: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决定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白洮政发〔2018〕7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对《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论证及公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据此,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对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范围内(东至:光明街;西至:省地方病防治所;南至:棉纺路;北至:明兴佳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

  七、白城市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由洮北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光明街 西至:省地方病防治所

  南至:棉纺路 北至:明兴佳园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97户,房屋征收面积约12500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公开选房、首签先选”的原则。回迁安置房为新建高层楼房。房屋户型设计确定为79㎡、89㎡、91㎡、102㎡、105㎡、115㎡、117㎡、128㎡(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1.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指主房、有产权证房屋 )“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层高(檐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居住条件经认定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

  被征收的房屋为楼房的,被征收人自行封闭的阳台未包含在房照面积内的部分,经实测后,按主房标准给予安置住宅房屋。

  对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予以主房面积20%的奖励(浮房不享受20%奖励)。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提供安置户型中选择户型,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与选择户型面积之差在12㎡以内,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按每平方19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上靠其它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住宅楼房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选择多户安置楼房的,只享受一次合理增加面积的优惠政策,合理增加面积额度不得超过12平方米。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按评估价值或19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指主房、有产权证房屋)“征一还一”安置双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双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层高(檐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经营条件认定为事实经营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双层非住宅楼房。

  计算的安置面积小于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双层非住宅楼房市场价格交差价款,享有全部产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没有能力缴纳增加面积差价款的,可按计算的非住宅安置楼房面积的2倍安置住宅楼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不享受20%奖励政策)。一个主房为一户。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按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住宅面积1900元/㎡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法建筑、主浮房连接(搭接)部分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屋均不予补偿。

  九、安置方案

  (一)安置地点

  统一安置在“白城市光明世纪城棚户区改造地块”(详见回迁区域图)。

  (二) 按市场价交纳差价款标准

  住宅:二层3700元/㎡;三层3750元/㎡;四层3800元/㎡;五层3850元/㎡;六层3900元/㎡;七层3950元/㎡;八层4000元/㎡;九层4050元/㎡;十层4100元/㎡。

  非住宅: 双层10000元/㎡。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白棚改指字[20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回迁住宅房屋楼层分配方式

  1.采取先签先选的分配方式,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由先到后选择楼层、房号。

  2.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或者由洮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在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安置范围内进行选择。

  3.入户时间:预计2020年12月31日前。

  十、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和采暖补助费。

  1.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在24个月内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从第25个月开始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注: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计算)。

  2.采暖补助费:应按采暖期月数支付采暖补助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注: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计算)。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2000元/户;非住宅房屋4000元/户。

  (三)物品过多或机械设备的拆装、运输所发生的搬迁费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安置房建设完成并分配完毕,具备直接入户条件的,被征收人统一交房,统一入户,不支付过渡费。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正在合法生产经营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按非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经营房屋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三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按非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经营房屋面积支付,过渡期限在24月内的每月按经营房屋面积1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每月按经营房屋面积15元/㎡的标准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1)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经营房屋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是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二是如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过渡期限在24个月内的每月按经营房屋面积12元/㎡的标准补偿;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每月按经营房屋面积20元/㎡的标准补偿。

  (二)在征收公告发布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临时安置费,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的1.5倍计算(注: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计算)。

  (三)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15日的(含15日),按照半个月计算;15日(不含15日)至30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

  十二、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抢办营业执照,无经营事务套取营业补偿等行为。

  (二)住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成本价格1900元/平方米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部分房价款被征收人不承担费用。安置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补偿同时进行补偿安置。

  十四、其它事项

  (一)不履行协议及达不成协议的处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洮北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洮北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上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征收区域内私搭乱建的疑似违章建筑,由经开区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经开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城管、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合行动,迅速拆除。因违章建筑拆除不及时而影响项目建设整体进度的,将由监察部门行政问责;对违章建筑等不应补偿的事项给予补偿的,将追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