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422
分  类: 军转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422 分  类: 军转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17〕8号 

 

各有关办、局:

  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16〕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3-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时间和依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服现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士官的;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规定由部队批准退役仪的;大学毕业生士官首次选取士官时参照直招士官的有关规定定级定衔后符合退役条件的。

  (二)接收安置时间。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转业士官接收报到截止时间为4月30日。逾期不报到者,不列入当年安置计划。2016年7月30日前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就业资格,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安置工作,本人档案移交劳动部门托管或由本人自行保管。

  (三)接收安置依据。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文件进行安置。

  二、接收安置工作政策要求

  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执行”。2013-2015年冬季全区共有32名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其中2013年13人;2014年9人;2015年10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

  (一)坚持依法安置,强化政府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力度。

  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执行指令性分配是《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规定的一条基本法律依据,要按照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所以各接收单位要落实好今年的安置任务。

  (二)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保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服役2年的补助金为2万元;服役满一期的士官2.4万元;服役满二期的士官2.6万元;服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2.9万元。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原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要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确保2013、2014、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三)要切实维护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分配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第56条第3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精神,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兼顾我省实际,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五)做好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工作。

  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了新的规定。对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选择自主就业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的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六)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今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19号)以及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吉民发〔2012〕21号)的要求,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属地管理、加强配合、注重实效,采取全员教育培训同自愿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把加强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深化安置改革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任务来抓,形成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广大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了解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程序等,使退役士兵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踊跃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就业目标。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网络信息,就业指导服务、劳动部门的小额扶持贷款优先优惠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

  农村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七)落实残疾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要贯彻落实好《伤病残疾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确保残疾退役士兵交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规范安置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安置部门只接收档案,不负责分配工作:1.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2.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3.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4.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5.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6.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7.非农户口所在地异地入伍的;8.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9.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有刑事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0.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11.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12.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确保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完成。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是对按安置时限要求或拒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直接档案送达的具有强制性的安置办法,目地是严肃安置工作纪律,维护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权威性。自政府安置工作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各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主动到安置部门提取士兵档案。对逾期不接收或拒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安置部门组织专人到用人单位送达档案,无论接收单位是否签收,均视为接收。档案送达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由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上岗。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各接收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各接收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各接收单位要在安置会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到政府安置部门将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完毕。对未按时效要求接收士兵档案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和督察部门强制送达。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分配到企业后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在培训同时,应按照企业员工的有关待遇,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各单位自定。由于接收单位拒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能按时上岗引发的退役士兵上访等问题,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克服困难,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 1.洮北区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表

     2.洮北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表

     3.洮北区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表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ZBF 8号 附件1 洮北区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计划表.doc
ZBF 8号 附件2 洮北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建议表.doc
ZBF 8号 附件3 洮北区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计划分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