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17〕20号
各有关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4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洮北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深层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即擅自开工建设,挂靠承包、非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仍屡禁不绝,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导致出现欠薪问题,很难及时筹措资金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极易引发群体突发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切实增强政府应急保障能力,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发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由区财政安排,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管辖权限使用,标准为不低于500万。如遇特殊情况,应急周转金不敷使用,需增加额度的,由区政府确定。
三、农民工欠薪周转金管理使用
应急周转金由区人社部门设立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时,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或返乡路费等问题的应急保障资金。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区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救济时,由区人社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发放,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低于洮北区城镇职工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额度进行垫付。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但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
四、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动用条件
被依法查处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一是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藏、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金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是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金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是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五、农民工应急周转金的追偿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协助区人社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对不履行清偿义务的,依规纳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者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经审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七、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对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应急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周转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