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434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明电〔2017〕2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434 分  类: 司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明电〔2017〕2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

白洮政办明电〔2017〕22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25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及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诉答复有关事项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16〕7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答复和应诉范围

  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案件。

  二、承办单位的确定原则

  区政府办公室收取上级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填报《洮北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审批后,委托承办单位答复或应诉。

  (一)未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由原行政行为单位承办。

  (二)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由原行政行为单位和区法制办共同承办。

  (三)不服区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类决定的。由区法制办和原行政行为单位共同承办。

  (四)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进行答复或应诉的。由原行政行为单位承办。

  三、承办单位工作责任

  承办单位收到《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区政府确定行政复议代理机关决定书》或《区政府确定行政诉讼代理机关决定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守法定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承担出庭答辩和举证责任。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五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严格出庭制度。承办单位要负责联系和协调区政府领导出庭应诉事宜。如区政府领导因公务等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委托本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决不允许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三)严肃信息公开程序。承办单位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类文书和材料时,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全面完整。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作出合法性说明送区法制办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四)严格履行应尽义务。承办单位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1.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将复印件送区法制办备案。

  2.认为应当上诉的,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向区政府提出上诉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向区政府及时提出履行或处理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义务。

  4.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应当在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同时将复印件送区法制办备案。

  五、其它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区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责任。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区政府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予以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沟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汇报,落实区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各项要求,每年度将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统计表和情况分析上报区政府。

  

  附件:1.区政府确定行政复议代理机关决定书

     2.区政府确定行政诉讼代理机关决定书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行政复议代理机关决定书

白洮府确复决〔     

 

(复议代理机关全称)

(案件受理单位全称)已受理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一案,根据区政府《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明确你单位为区政府关于该案的复议代理机关。

 

应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附件2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行政诉讼代理机关决定书

白洮府确诉决〔    

 

(诉讼代理机关全称)

(案件受理单位全称)法院已受理原告      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一案,根据区政府《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明确你单位为区政府关于该案的诉讼代理机关。

 

应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附件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以下期限请各单位严格执行,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新调整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作为的法定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注: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

  受理前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合法则受理,不合法则不受理(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后的审查: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复议的时间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二、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对复议不服起诉的期限。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决定,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2个月不履行,可起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提起诉讼不受2个月时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6个月内。除以上原因特殊情况耽误的,在障碍消除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立案的期限。

  当场可以确定立案的,当场可以立案。

  当场不能判别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其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需要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四)第二审的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方法同一审的延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