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510
分  类: 军转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 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明电〔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510 分  类: 军转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 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明电〔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洮政办明电〔2017〕68号 

  

各有关办、局:

  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17〕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洮北区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时间和依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服现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规定由部队批准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时参照直招士官的有关规定定级定衔后符合退役条件的。

  (二)接收安置时间。

  2016年秋季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转业士官接收报到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逾期不报到者,不列入当年安置计划。2017年7月30日前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就业资格,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安排工作,本人档案移交劳动部门托管或由本人自行保管。

  (三)接收安置依据。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进行安置。

  二、接收安置工作政策要求

  积极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关部署,加强领导,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不折不扣做好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努力推动安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一)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稳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

  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执行”。对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的退役士兵,今年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

  2016年冬季全区有10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需要政府安排工作。

  (二)坚持依法安置,强化政府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政治任务。各接收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执行指令性分配是《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规定的一条基本法律依据,要按照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计划安置的重点应突出以下四类人员:第一,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第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第四,烈士子女。

  (三)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保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洮北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服役2年的补助金为2万元;服役满一期的士官2.4万元;服役满二期的士官2.6万元;服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2.9万元。财政部门要及时兑现安置工作的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提高保障能力,防止因安置经费不足影响当年安置任务的完成。要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确保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四)要切实维护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分配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把妥善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作为安置改革过渡期的一项特殊任务,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的力度,对历年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区分责任,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尽快落实岗位等措施加以解决。民政、财政、人社、公安、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任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第56条第3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五)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费发放工作和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了新的规定。对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选择自主就业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的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军队院校分流学员,参照直招士官的标准发放。其中,我省2011年冬季征集入伍的城镇义务兵退役后,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1年征兵优待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15号)规定执行,以当地2010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选择复学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征集地发放,其他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放经济补助(女兵和在校大学生除外)。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文件(民发〔2014〕136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被其他单位(包括行政机关、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等录用的,不需要退回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非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和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推行退役士兵推荐工作制度,通过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或专业技能型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在指令性计划安置外将有一定技术专长或表现优异的退役士兵进行推荐,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六)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今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19号)以及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吉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6〕38号)的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属地管理、加强配合、注重实效,采取全员教育培训同自愿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在总结以往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有所作为。要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认真做好舆论和宣传发动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准确了解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程序等,使退役士兵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踊跃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就业目标。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网络信息,就业指导服务、劳动部门的小额扶持贷款优先优惠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

  农村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七)落实残疾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要贯彻落实好《伤病残疾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把落实好伤病残军人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各项待遇当作法律责任,确保残疾退役士兵交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规范安置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安置部门只接收档案,不负责分配工作:(一)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二)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三)非农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入伍的;(四)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五)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六)未经省安置办审批的转业士官;(七)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八)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九)在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的;(十)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十一)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异地安置;(十二)依据201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退役士兵。

  要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实行“阳光安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评分,以此做为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评分办法及标准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进行。对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计划提出、任务确定、岗位选取等,都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安置。

  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确保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完成。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是对按安置时限要求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直接档案送达的具有强制性的安置办法,目地是严肃安置工作纪律,维护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权威性。自政府安置工作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到安置部门提取士兵档案。对逾期不接收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安置部门组织专人到用人单位送达档案,无论接收单位是否签收,均视为接收。档案送达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由区督查办进行督查上岗。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各接收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实抓好。各接收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和吉政办明电〔2013〕23号文件要求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法》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拒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能按时上岗引发的退役士兵上访等问题,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大稳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解决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局。

  安置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规范安置工作操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附件:洮北区2016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表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ZBMD 68号 附件2016年退伍士官安置建议.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