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559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 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7-05559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 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白洮政发〔2017〕31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已经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洮北区实际,现制定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总体要求

  洮北区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共享发展为理念,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确保托底供养,着力健全标准、完善政策、优化资源、规范管理,逐步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化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内容

  (一)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4.公开、公平、公正。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认定为痴苶呆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符合1.2.3条款的人员;

  5.患有42种重病且符合1.2.3条款的人员;

  6.其他特殊情形,经提交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认定为符合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洮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财产包括:1.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总额,人均不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2.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再无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3.不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4.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未达到2套以上(累计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洮北区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5.不拥有非居住类住房;6.不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7.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公益性岗位;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洮北区民政局党组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属于痴苶呆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5.属于42种重病人员,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6.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民政局党组审议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且财产符合洮北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给予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各乡镇按照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统筹安排到各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供养服务机构的认定由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行。

  (四)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可以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到个人手中,也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进一步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时将特困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畴,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已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区民政、卫计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下,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住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治疗或托管支出较大,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支付额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提供住房和教育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服务费用由区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五)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执行统一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洮北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洮北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洮北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托底、适度的原则,适时调整。

  洮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文件执行。

  (六)救助供养办理。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审核意见应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联通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在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发放。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数额,按月直接发放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

  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在符合本指导意见中认定条件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了具有履行赡养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根据以上6项指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自街道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八)资金来源。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二是护理补贴资金。基本生活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护理补贴标准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0%。其中低保标准部分从民政部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金中列支,超出低保标准部分和护理补贴资金应由区财政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严格用好省级拨付资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各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区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六)加强政策宣传。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落实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要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窗口”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和在救助供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感动故事,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营造全社会关爱特困人员、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