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6-04642
分  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1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6-04642 分  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1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1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16〕11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白城市洮北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白城市洮北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5〕27号)和白城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卫发〔2016〕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奖扶资金

  1.内容: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不分城镇和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

  2.责任单位:卫计局、财政局。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免费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内容:从2016年开始,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由区人社局为其免费缴纳最低档次(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2.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初审。(3)区人社局审核。(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上报。

  3.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三)养老保障

  1.内容:(1)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优先纳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2)60岁以上失能或部分失能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符合城市“三无”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三无人员”管理。符合农村“五保”对象的,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3)60岁以上失去生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不符合“三无”和“五保”条件,家庭困难的,愿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协助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及其他收入支付给公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可申请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予以支付。(4)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优先纳入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范围,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补贴。

  2.办理流程:由当事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区卫计局负责提供“认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证明”。

  3.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各乡镇、街道。

  (四)护工补贴

  1.内容: 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省协会、省人口福利基金会为每人每年支付120元的住院护工补贴和重大疾病身故保险费。

  2.办理流程:由区协会统一上报目标人群相关信息,统一办理。

  3.责任单位:区卫计协会。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五)特困家庭医疗救助

  1.内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2.办理流程: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提供“认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证明”。

  3.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

  (六)再生育手术费报销

  1.内容:(1)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2)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市、区妇幼保健院免费为其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如不能开展服务的,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2.办理流程:(1)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2)报区卫计局科技科协调、安排相关事宜。(3)城镇居民、职工凭相关手续在施术医院核销,农民由妇幼保健院免费施术,不能开展业务的,相关费用由妇幼保健院核销。

  3.责任单位:人社局、卫计局、各乡镇、街道。

  (七)免费体检

  1.内容:从2016年开始,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年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体检一次,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免费体检项目。

  2.办理流程:(1)每年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名单报到相对应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2)本人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卡”和身份证,每年可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体检一次。(3)体检项目为“国家公共卫生免费体检项目”。(5)60周岁以上人员体检费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免费体检;60周岁以下人员体检费按医疗成本价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3.责任单位:财政局、卫计局。

  (八)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1.内容:白城市医院、整骨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2.办理流程:对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卡”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市医院、整骨医院以及各乡镇、街道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入院。

  3.责任单位:卫计局。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九)建立联系人制度

  1.内容: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对象联系帮扶制度,确保全区所有特别扶助对象“一对一”有一名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包保责任人,继续开展“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生特殊家庭活动”、“生育关怀携手同行”活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2.办理流程:(1)各乡镇、街道建立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档案,掌握每户家庭状况。(2)各乡镇、村,街道、社区每户至少安排一名联系人,并开展工作。(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各项工作。

  3.责任单位:区卫计协会、卫计局、各乡镇、街道。

  (十)鼓励收养子女 

  1.内容:鼓励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养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收养意愿,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优先考虑收养人的收养意愿,合理安排领养对象。(3)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责任单位:民政局。

  (十一)解决居住困难

  1.内容:(1)对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且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安排。(2)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办理流程:(1)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本人申请。(2)城建等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审核。(3)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

  3.责任单位: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殡葬服务

  1.内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成员属城乡低保对象的,免除死亡成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2.办理流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