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6-04643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6-04643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16〕13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

  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制定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洮政办发〔2015〕14号)文件废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职责,部门联动积极推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以贯彻落实好政策,服务于农为宗旨。依据《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分类及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分类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生产设施及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坚持农地农用,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用于作物栽培以外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亩的,要在备案前由用地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缴纳复垦保证金。

  (二)附属设施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标准

  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总用地在1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1亩以内;总用地在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总用地在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5亩以内;总用地超过3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明确责任、制定畅通的工作流程

  (一)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农业项目批复文件,向乡、村两级提出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二)设施农用地告知书

  根据经营者向乡、村两级提出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国土洮北分局及洮北区农业局。

  (三)现场踏查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告知书,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超前服务,与乡、村等部门对经营者拟选的地块进行现场踏查,踏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用途、面积、建设标准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内容。

  (四)向乡镇政府反馈踏查意见

  根据现场踏查的结果,国土洮北分局及洮北区农业局,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踏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营者申请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符合哪种类型。二是申请地块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建设要求。

  (五)签订用地协议

  根据国土洮北分局及洮北区农业局的踏查意见,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签订用地协议:

  第一,经营者应在用地前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数量。5.标准和用地规模等。6. 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三方协议年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签订三方协议

  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户同意,并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相关部门意见

  规模化养殖的由洮北区畜牧局出具相关意见,根据养殖规模,洮北区畜牧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生产养殖的,由洮北区水利局出具相关意见;规模化种植的,由洮北区农业局核实种植面积、规模,合理确定配套设施面积。

  第四,用地协议备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洮北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经核实,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等问题,以及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土洮北分局和洮北区农业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建设时限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设施用地资格并在国土及农业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应立即组织开工建设。超过60天仍不动工建设,审批手续自动失效,继续建设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一年内完成建设,工程比较复杂的经备案部门同意,可延长半年;未按期完成设施农业建设的,撤销该项目备案。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1.国土洮北分局公开内容: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洮北分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

  2.洮北区农业局公开内容:洮北区农业局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洮北分局和洮北区农业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

  国土洮北分局、洮北区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1.国土洮北分局监管责任。国土洮北分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2.洮北区农业局监管责任。洮北区农业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六、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1.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2.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3.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洮北分局和洮北区农业局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