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白洮政发〔2019〕29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洮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上级有关政策以及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等内容。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权责一致的要求。
第七条 区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区政府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出台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审核、修改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承办或组织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司法局负责于每年年初,向区政府各部门下发通知,要求报送本年度拟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
第十条 区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认为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按区司法局通知要求申报立项,写明拟制发文件的名称、依据、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根据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对报送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并结合省、市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提出立项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分为计划完成部分和可行性调研论证部分。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一般是指已通过可行性论证,拟在本年度内制发的项目;列入可行性调研论证部分的,是指需在本年度内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发的项目。
第十三条 凡列入上年度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在当年没能制发的,起草部门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列入下年度计划当中。
第十四条 凡是没有列入当年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司法局原则上不予受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当年计划之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须先与区司法局沟通后,再报区政府领导批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
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部门较多的,区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状态、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应先经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对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对规范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草案的内容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文字简明,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起草或暂缓起草:
(一)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做依据的;
(二)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正在修改中的;
(三)依据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但该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的;
(四)规范的内容已被省、市列入当年立法项目的;
(五)起草部门审核机构或区政府审核部门经合法性审核,认为不宜起草或暂缓起草的。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先经过本部门业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和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领导批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修改采纳情况、涉及听证的听证会笔录、公众参与、网上征求意见的痕迹材料以及必要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主体。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核时,有权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关事项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否则,区司法局可以中止审核。
区司法局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召开听证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区司法局对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向区政府递交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核材料。起草部门应向区司法局报送审核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审核送审函、政府领导签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批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版;
(三)规范性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该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广泛征求意见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的汇总表等内容;
(四)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对照表;
(五)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处理情况表;
(六)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起草部门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复印件(须有主要领导签字);
(八)属于重大决策的,要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证明材料;
(九)涉及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组织利益的,应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痕迹材料;
涉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应有召开有关单位、部门法律顾问或专家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的痕迹材料;
(十)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内容。区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及省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违法增设相关证明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冲突;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部门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内容起草完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应经起草部门业务科室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修改、完善,再形成向区政府递交的送审稿。
(二)起草部门向区政府递交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再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区司法局接到区政府批转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由专业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做好审核流程的记录及归档立卷工作。
(四)区司法局接到审核任务后,首先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起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的,不予审核,并及时向区政府递交情况说明。
除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核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予以修改或应当补充有关程序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形成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递交审核报告并附有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六)区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后,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问题未能解决,或者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并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七)区司法局对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告知等形式与起草部门沟通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答复区司法局所提出的问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认为送审稿涉及的内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在组织起草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论证的同时,召开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社会公众参加的论证会,并做好笔录。
(八)区司法局在审核中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关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可以中止审核,通知起草部门履行向社会公布和举行听证会程序。
(九)区司法局在审核中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完善应有程序。
(十)区司法局在审核中对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予以中止或退回的,应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区司法局提交书面审核报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仍需作个别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发文工作,由区司法局提供最后修改完成的电子稿。
第三十一条 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副区长)签署,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必须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清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白城市人民政府及洮北区人大报送备案。备案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办理。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承办。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废止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审核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并禁止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起草部门班子集体讨论,不按此规定办理的,由区司法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起草部门不采纳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及审核部门对属于洮北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草案形成、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及公布等程序的履行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新出台(修改)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承办。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