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白城市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白洮政函〔2021〕38号
各有关局:
为进一步加强洮北区药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洮北区政府决定成立白城市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主 任:李 敏 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邓春鹏 副区长
马 宁 副区长
成 员:姜雨竹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郑瑞武 区卫健局局长
李宇虹 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局长
刘光明 区发改局主任科员
董丽娟 区委编办副主任
陈 蕾 区工信局副局长
时 岩 区民政局副局长
王丽辉 区财政局副局长
鄂东升 区人社局副局长
田礼阁 区农业局副局长
屈文瑞 区商务局副局长
窦文茹 区政务局副局长
付基武 区林草局副局长
左浩宇 公安局洮北分局副局长
陈 艳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建文 区人民法院专职委员
曹国义 区司法局副局长
丁丽凤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副局长
二、工作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公众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按照区药安委统一安排对药品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重大舆情处置;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区编办。负责研究协调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区人民法院。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涉及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办理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区发改局。支持药品等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区工信局。负责支持开展药品研发创新,鼓励药品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支持仿制药物研发;负责加强对医药工业发展的指导,开展医药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公安局洮北分局。负责指导联动执法办公室工作;指导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配合调查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配合做好保护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工作;依法查处阻碍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区民政局。负责区药学会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区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审检查、监督检查;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区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参与对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指导、协调以区政府为被告的相关应诉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和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药品安全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药品监管人才引进,对执业药师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对药品监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支持;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农业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中药材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中药材种植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负责可能危及中药材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加强与省药监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中药材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机制和追溯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区商务局。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及措施,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药品流通和连锁经营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区卫健局。负责协调配合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责任;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区政务局。负责联动探索建设“智慧药监”信息化项目建设,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区林草局。负责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负责依法做好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广告;负责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
负责销售环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关工作,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负责销售环节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负责销售环节药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日常工作。
三、相关事宜
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洮北区药品安全工作,分析洮北区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部署年度洮北区药品安全等工作。
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宇虹同志兼任。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因工作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由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洮北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各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若有变动,根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工相应自行调整,并向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