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1-08526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1-08526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发〔202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洮北区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册外耕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册外耕地(简称册外地),是指除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确权后)及预留机动地以外的耕地,含农村集体所有的开荒地和权属为国有但现阶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使用的耕地等。

  第三条 农村册外地的发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

  第四条 农民耕种的超出二轮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并且这次土地确权已经确给农户的土地,不视为册外地。

  第五条 各乡(镇)各村利用土地确权成果,彻底清查册外地,搞清底数,不能遗漏,重新建立台账并公示。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

  第六条 册外地台账要准确标注地块、面积,全面掌握册外耕地利用现状。原始资源台账,归档管理,以重新建立的册外地台账为准。

  第七条 农村册外地为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程序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操作。

  (一)通过“六步工作法”等民主程序,制定册外地发包方案,并报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经管理的科室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承包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价格、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册外地,应予以就地就近、集中连片安排。

  第八条 原则上册外地发包价格分三类,一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2万斤以上)起步参考价5000元;二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1万斤-2万斤)起步参考价3000元;三类地(玉米或水稻公顷产量1万斤以下)起步参考价2000元。册外地承包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包,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超出土地确权面积较小,属镶边接袖地、预留磨牛地、拱地头、平废弃井坑、废弃坟地等册外地,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研究确定是否收费及收费范围,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超出土地确权面积较大,属开荒地、树歇地、平水渠等册外地,由村委会按册外地承包办法计收承包费,并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超过二轮土地延包期限。如多出耕地质量较差,及其他特殊情况,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研究确定适当的承包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现在农民使用的册外地分类处理。

  (一)自2009年“六步工作法”实施以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发包的册外地,程序不完备的,依法完善,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补充完善合同。

  (二)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册外地。承包地到期后,要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组织发包,同等条件下,原种植农户优先。

  (三)农民擅自在未利用地私自开荒耕种的册外地,由村集体收回,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操作,重新组织发包,同等条件下,原种植农户优先。

  第十一条 农民在草原、林地、湿地等范围内私自开荒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册外地范畴,在草原、湿地私自开荒、毁林种地的,由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村册外地承包应当使用农经部门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承包合同,由乡(镇)把关并存档。

  第十三条 册外地发包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对无偿使用农村册外地拒不缴纳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村集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与民争利或顶名违规承包使用册外地的,限期退出,否则一经查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册外地承包方需要在承包耕地上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或建设生产生活临时用房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册外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依据合同规定有效使用耕地,禁止损害耕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册外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申请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发包方重新组织发包。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的册外地被依法征用时,相关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对国家给予的各项惠农政策收益,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