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21〕35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洮北区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水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洮北区辖区内,需要由洮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涉及我区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洮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洮北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和污染处置组、监测预警组等相应的工作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综合协调组。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综合服务、应急信息报送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污染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三)监测预警组。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牵头,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应急监测,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蔓延、扩散。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水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七)调查评估组。由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对较大水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等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认定。
(八)专家技术组。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分析水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环境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恢复重建等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1.2预警程序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1.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洮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1)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洮北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救援、防控工作。洮北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在突发特大、重大水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可向省环保局或者向国家环保部直接报告。
(2)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础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一般采用书面传真形式报告,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但随后要补报正式书面报告。初报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和已采用的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数据的措施、过程、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洮北区政府上报白城市人民政府,由白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洮北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洮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4.2.3医学救援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洮北区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3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水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2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人民政府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5.4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7.附则
本预案由洮北区政府制定,由洮北区突发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国办函〔2014〕119号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 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附件2
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敏 副区长
副组长:邢国涛 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务局局长(兼)
王啸治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
成 员:易 博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明臣 区发改局局长
姜 阳 区民政局局长
周宏岩 区财政局局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
齐环宇 区住建局局长
鲍明军 区水利局局长
于延发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晓方 区商务局局长
周连庆 区畜牧局局长
周国胜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董晓峰 区林草局局长
赵 建 区蔬菜总站站长
曹建奎 经开区党工委书记
刘国辉 精品牧业区党工委书记
富 刚 公安局洮北分局政委
程静波 区司法局局长
李志国 洮北消防大队大队长
高士勇 东风乡党委书记
吴兴隆 三合乡党委书记
桑玉文 东胜乡党委书记
于立涛 金祥乡党委书记
刘召友 德顺乡党委书记
杨海斌 青山镇党委书记
张洪起 平安镇党委书记
侯蕴杰 平台镇党委书记
张 猛 到保镇党委书记
杨晓艳 林海镇党委书记
刘 存 洮河镇党委书记
高 远 岭下镇党委书记
刘志宝 保民农场场长
洮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王啸治同志兼任。
联系人:王晓丽,联系电话:3232561 323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