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1-0008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1-0008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洮政办发〔2021〕34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凡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凡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化管理为主。要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3.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的建议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

  2.2.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宣传部、卫健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洮北分局、应急局、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

  2.2.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按规定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工作机构

  2.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2.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参与放射源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6)完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及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若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综合组

  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的职责。

  (2)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环境、生态、放射性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明确污染物程度、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监测条件不充分,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支援。

  (3)事件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及时有效清除或控制污染源。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负责,在事发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事件调查组

  由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由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事件调查基础上,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6)保障z

  由区财政局、发改局和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以及日常办公运行经费等。

  (7)新闻宣传组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负责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2.4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和损害赔偿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环境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重大环境事件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重大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写和修订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化学危险品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闲置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单项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在环境影响评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3.1.2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黄色由市政府发布,橙色由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动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救援、防控工作。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在突发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可向省环保局或者向国家环保部直接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础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一般采用书面传真形式报告,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但随后要补报正式书面报告。初报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和已采用的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数据的措施、过程、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2先期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及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2)应急响应程序

  有关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②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③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3.3指挥协调

  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邻的县(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应组织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4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3.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按照尽可能多的原则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

  3.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5通报与信息发布

  3.5.1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案件的情况。

  3.5.2信息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3.6安全防护

  3.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受灾潜在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应急终止

  3.7.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7.2应急终止程序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后提出,经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3.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应急直接报告,与应急终止后15日内上报区政府备案;

  (3)应急过程评价。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4)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8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事发地污染物的收集与监测及现场清理工作。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处理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或予以专项安排。

  4.3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之间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加救助工作。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7通讯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处置系统和科学的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4.8科技保障

  建立并完善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启动预案时确保相关环境专家能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应急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以及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宣传培训

  5.2.1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2.2各有关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3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附责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附件

  

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敏 副区长

  副组长:邢国涛 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务局局长(兼)

      王啸治 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

  成 员:易 博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明臣 区发改局局长

      姜 阳 区民政局局长

      周宏岩 区财政局局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

      齐环宇 区住建局局长

      鲍明军 区水利局局长

      于延发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晓方 区商务局局长

      周连庆 区畜牧局局长

      周国胜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董晓峰 区林草局局长

      赵 建 区蔬菜总站站长

      曹建奎 经开区党工委书记

      刘国辉 精品牧业区党工委书记

      富 刚 公安局洮北分局政委

      程静波 区司法局局长

      李志国 洮北消防大队大队长

      高士勇 东风乡党委书记

      吴兴隆 三合乡党委书记

      桑玉文 东胜乡党委书记

      于立涛 金祥乡党委书记

      刘召友 德顺乡党委书记

      杨海斌 青山镇党委书记

      张洪起 平安镇党委书记

      侯蕴杰 平台镇党委书记

      张 猛 到保镇党委书记

      杨晓艳 林海镇党委书记

      刘 存 洮河镇党委书记

      高 远 岭下镇党委书记

      刘志宝 保民农场场长

  洮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洮北分局局长王啸治同志兼任。

  联系人:王晓丽,联系电话:3232561 323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