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083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083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规〔2023〕1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现将《洮北区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洮北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2〕7号),结合洮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洮北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  信用监管原则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适度、保护权益,标准统一、公开透明,清单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严格执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辖区内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作出具体评价,合理运用评价结果,督促其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含粮食交易平台)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公示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粮食企业、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权限,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核验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其他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 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管理,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二)对粮食企业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

  (三)对粮食企业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四)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五)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十二条 洮北区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管辖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结合粮食行业自身特点和重要影响因素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适时调整。针对区域内粮食企业在履职“一规定”“两守则”政策规定要求是否到位,企业仓储设施设备、配套更新、智能化升级改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企业上报各种经营统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虚报、迟报、漏报等数据造假行为;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被举报并查实或被“12325”国家粮食信息举报平台曝光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都将纳入区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指标作为年末对企业评价奖惩依据。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对洮北区域内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

  (二)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第五章  失信行为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粮食企业失信行为是指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粮食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认定失信信息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粮食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失信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粮食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粮食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作出,谁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给予修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申请、审批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过对接推送等信息手段获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自知晓该信息在原认定部门系统修复后,及时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政务处分。

  第二十五条 粮食企业申报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粮食企业对公示的信息和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正或删除。粮食企业对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获取、查询、使用过程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