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规〔2023〕2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现将《洮北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是洮北区人民政府为保障区内粮油应急供应、民政救助、灾荒调拨、平抑物价而建立的服务民生专项。为规范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责权分明、储备充足、吞吐灵活、调拨有力、储存安全的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障区内人民口粮安全、粮食市场供需平稳,有效发挥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在区域经济生活中的调控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是指洮北区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粮食风险基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油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数量真实、品种合理、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营、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运营。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洮北区人民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订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规模、布局、品种和动用的意见,经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依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项粮食风险基金的预算和成品粮油储备的利费补助,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成品粮油储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各自的信贷规定和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据洮北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计划规模、核定的成本和贷款规模,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承担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的经营管理,对本企业承储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品种与计划
第八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面粉质量须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
第九条 区级成品粮油承储品种与计划,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等级、成本价格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核定,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承储条件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区内骨干粮食企业,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或仓储物流为主;
(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区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承储总量的1.5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情况稳定,近三年无失信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参与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
第五章 储存与轮换
第十三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接受委托的承储企业不得将成品粮油储备委托第三方代储。
第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储存期为6个月以内,成品油在保质期内储存,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主库(厂)区,指定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存专仓(罐)须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备案;储存专仓(罐)如需变动,需事前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在成品粮油存储仓库(罐)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公示粮权,不得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管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轮换,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一)轮换原则:储存成品粮油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存、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
(二)轮换期限:成品粮在6个月储存期内、成品油在保质期内,适时进行推陈储新动态轮换,同时依据粮油理化检测品质指标,对不宜存的粮油及品质指标接近不宜存或达到储存期限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
(三)轮换办法:成品粮油储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周转,实行动态轮换。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时,承储企业需在出库前分出库批次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库存动态。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必须常年保持承储计划规模总量不变,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包括总规模70%的静态储备(指日常必须保持的稳定的最低库存量)和总规模30%的动态储备,动态储备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在启动应急供应后,必须在7天内,将成品粮油储存规模补充达到核定的承储总规模。成品粮油储备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总规模30%,轮换周期不得超过30天。
成品粮油储备储存、管理、轮换、价差、损耗等费用补贴定额包干给承储企业后,轮换形成的费用、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是成品粮油库存,承储企业首次完成承储计划后应申请验收,以后每年12月底申请验收一次,验收时其库存必须达到承储计划规模总量,验收工作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贷款银行共同实施。
第六章 动 用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逐步完善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建议。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应急供应、应急管理、民政救助、使用财政资金的学校、团体、养老院有紧急需求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
(四)确需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动用方案下达的动用命令,通知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洮北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 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对数量、质量负责。对不符合出库手续的,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区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专项粮食风险基金、贷款与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财政预算,用于建立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项粮食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成品粮油储备利费补贴、审计、检测、监管及动用价差补贴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主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承储成品粮油储备相关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按季拨付、包干使用,补助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补贴(考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因素,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可由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项粮食风险基金承担、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存、管理、轮换、价差、损耗等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如省成品粮油储备利费补贴标准修订后,参照省补贴标准执行)。
成品粮补助标准为:区核定储存品种的规模×核定入库成本价×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区核定储存品种的规模×0.04元/斤/年。
成品油补助标准为:区核定规模×核定入库成本价×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区核定规模×0.12元/斤/年。
补助标准可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储存成本及其他因素合理调整,报经洮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调入、收储、加工和销售,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因调控市场或应急供应需要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成本价造成承储企业亏损的,由区财政局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交区财政局。
第八章 统计与报告
第三十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台账,如实反映调入、加工、轮换、库存等情况。按照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月报送统计报表、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查处,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在事发后3日内报告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及安全负日常监管责任,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责令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区商务(粮食)、财政、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要强化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区商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实行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成品粮油储备验收核查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组织对承储企业入库的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验收核查,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成品粮油储备承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核查。监管、检测、审计等费用从建立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项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区财政按成品粮油储备储存总规模每斤粮油每年0.02元的标准,按年拨付给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动态管理机制。凡调出或取消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规模的,有关费用补助停止拨付,承储企业原有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即转为企业自营粮油。调出或取消计划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承储企业,并选择区内其他企业承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日常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拒不执行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则调减直至取消其承储计划规模。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存在空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承储计划规模。造成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后,参照省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执行),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承贷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