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08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08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规〔2023〕3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

  现将《洮北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洮北区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推动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和国务院2013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洮北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控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洮北区人民政府,区级储备粮的规模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安全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区储备粮的按时购进、储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区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区财政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支行设立区级储备补贴存款专户,按照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和资金来源,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承储企业拨付,由粮食承储企业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后,开具对粮食承储企业的拨款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支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拨款单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粮食承储企业账户。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支行在收到区财政局的拨款单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被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并将回执通知到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支行负责按照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价格(收购价加必要费用)、数量所需的贷款规模,按入库进度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及其库存实施监管。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计划和价格,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共同协商后,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抄告单执行。

  第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计划,报请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未经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二章 粮食库存管理

  第十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择优选定国有粮食承储单位。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按照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区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区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必须按洮北区人民政府下达计划执行,承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手续。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并按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区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区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区财政承担。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区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实行推陈储新,各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区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入库成本记账。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轮换数量、品种、计划,报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在次年三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轮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具体负责。对出、入库和轮入轮出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有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需对所储粮食进行轮换时,应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轮换空库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差价参照中央或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年初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费用到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根据轮换进度拨给轮换企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发生的差价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负责,并追究承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每年补贴0.04元。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照常拨付。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按洮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组织购进。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需调控市场时,按洮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价格进行抛售平抑粮油价格。由此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区财政局收缴或拨补。

  第二十六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区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控”的原则。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按进度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区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区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按照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区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上述贷款管理与农发总行、省分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有抵触的部分,以农发总行、省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洮北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四)为确保区级储备粮质量,对到期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区级储备粮食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三十二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洮北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区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应当制定区级储备粮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法解除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区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洮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对洮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