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4685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23〕 1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23-04685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发〔2023〕 1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9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发〔2023〕 12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自上而下认真组织学习,做到了解掌握《规则》要点,各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则》规定执行,确保区政府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区第六次党代会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一主六双”及“一三三四”高质量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区委“三五七四”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洮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副区长外出(出访)、休假期间,可按照区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六、区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洮北建设取得新突破。

  七、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以及区委部署要求、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切实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转化为工作思路、细化为务实举措、实化为具体行动。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政策向民生聚焦,集中财力向民生倾斜,政府服务向民生覆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和统筹理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增强斗争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区政府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报告。

  十六、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碰头会议和区长办公例会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区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五)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需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等;

  (五)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场)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的议题,由提请部门班子集体讨论,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区政府办公室汇总。

  二十二、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部门起草代拟稿,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参会的区级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须核报区长签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派牵头工作。

  二十三、区政府碰头会议由区长召集,各位副区长参加,及时研究和协调推进重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管副区长汇报分管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以及需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未完成的工作需说明原因,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

  (二)部署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研究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十四、区长办公例会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副区长及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二十五、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主持会议领导审批。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大幅减少陪会。区长、副区长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长、副区长交办事项和确属保密性质、不宜扩大知晓范围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长、副区长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牵头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商,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牵头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牵头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各位副区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区长应牵头加强协调。

  三十一、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区委的公文,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签发。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安排、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变更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提出审核意见,由区长签发;涉及多个部门和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沟通协调一致后,再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文件报请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分管副区长批准。

  三十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四、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确需临时发文的,由文件起草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发文申请。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未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不得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七章  印信管理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印章、介绍信由专人负责,不准委托他人代管,须加锁保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用章签批手续。区政府公章使用,由部门填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公章使用审批卡》,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字后,交由区政府办登记存档,方可使用。公章使用审批卡要准确填写用章日期、用章内容、份数、审批人、经手人等信息,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载明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保管人和用印人共同携带使用。

  三十七、介绍信仅限在职人员公出、工作等用,非在职人员不得开具介绍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

  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介绍信登记表》,一般事宜由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宜由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有特殊情况需开空白介绍信,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介绍信的存根由开具科室保存,以备翌年归档。

第八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三十八、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十九、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

  四十、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区长、副区长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区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要求由区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分管副区长阅知,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工作落实

  四十一、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严格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闭环工作法,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分管副区长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二、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职尽责,密切协同配合,务实担当负责任,严细精准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三、区政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提倡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四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长、副区长批示交办事项,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催办督办机制。

第十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五、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分管副区长要履行“一岗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十六、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改进调研方法,提倡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随机调研,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

  四十七、区长、副区长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对口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工作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加强调研统筹,防止扎堆调研。

  四十八、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长、副区长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车辆配备等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开本地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事先向区长请假,按规定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须提前向分管副区长请假,按规定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备。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九、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践行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信心、增强主动,守正创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脚踏实地把既定目标变为现实,奋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

  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洮政发〔2020〕1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