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白洮政发〔2023〕10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洮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白城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下列事项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一、全区重要规划的制定
(一)全区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一)制定重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重要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落实国家推广的改革创新重大举措。
三、重大财政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排
(一)制定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二)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涉及资产价值(评估价)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进行重大投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