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洮政发〔2023〕14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牧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洮北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北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区政府领导班子全面、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区政府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决策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四)坚持规范高效
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础上,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区政府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研究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省、市重点项目审批等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研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的安排和调整;年度预算以外超过1000万元的大额财政资金使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专项债券、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使用、监管等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相关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深入调查论证。决策前要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意见建议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合理确定事项。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经研究审定后报区长确定。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必须由对口责任部门初审把关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3.充分酝酿讨论。决策前,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办公会、专题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酝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交事项部门事前应做好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大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事项部门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作出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区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干部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2.逐个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事一议。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为通过。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4.组织列席旁听。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
5.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6.形成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要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写明会议事件、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同会议纪要一并进行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明确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的,由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带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对涉及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一名区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协调,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抓好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建立决策反馈评估机制。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部门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及时向区政府通报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施行过程中,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报区政府审议决定,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
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监督、考核,接受群众监督。督查指挥中心对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集体决策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开透明
凡经过区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严格责任追究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