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促进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经开区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信息对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上级部门之间、各站所对经开区的相互监督。
第六条 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上述监督渠道在每条公开信息后都应当进行告之。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载体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健全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行政相对人满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行政相对人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负责解释。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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