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报刊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六、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