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二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申请,要及时办理。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受理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提供相关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受理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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