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区环保局提出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的申请,区环保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㈠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㈣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㈡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㈣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㈡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㈢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㈣申请提交时间。
六、区环保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区环保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区环保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区环保局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区环保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区环保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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