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或者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2、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由办公室提出公开的种类(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经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
3、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4、局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就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5、各相关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