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3111/2024-01111
分  类: 水污染防治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准予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洮环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3111/2024-01111 分  类: 水污染防治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准予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洮环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关于准予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委托四平海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放方式及排污口门的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西南侧,东经123°19′31.13″,北纬45°61′71.45″。
(二)排放方式:间歇性排放,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西南侧人工湿地内。
(三)排污口门的要求
1.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2.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
3.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
4.入河排污口口门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下列资料信息:排污口编号、排污口名称、排污口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排污口设置单位、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
5.标志牌设置应距排污口较近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并且能长久保留。
  二、入河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要求
  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5.66万t/a; COD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L,排放量不得超过2.83t/a;BOD5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排放量不得超过0.57t/a;S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排放量不得超过   0.57t/a;NH3-N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mg/L,排放量不得超过0.28t/a;TN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mg/L,排放量不得超过0.85 t/a;TP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L,排放量不得超过0.03t/a;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运营管理,防治污水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杜绝污泥外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
(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和标准化建设,竣工后,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排放单位需定期测量和记录废水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按照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排放总量核定允许范围内排放,不得超标超量排放,确保尾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四、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