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第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二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区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五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