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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区残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相关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3、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区残联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