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申请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洮北区住建局办公地址:红旗街42号;联系电话:0436-3353345。

  第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住建局办公室申请领取或自行在网站下载。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二是书面申请。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洮北区政府信息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