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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住建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成立住建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局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小组成员为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七条 我局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三)重要专项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四)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机关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在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将局里所发文件全部落实到发文稿纸中并标记好公开选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洮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第十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洮北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科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科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表》后,承办科室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有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科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科不予公开;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批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承办科室确定。

  第二十一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承办科室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科室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洮北区住建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