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拟决定对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白城市洮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新立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征收范围:
一区:东至:长兴胡同 西至:九一三路
南至:白阿铁路 北至:兽药厂、铁路苗圃
二区:东至:西青龙路西
南至:白城市小企业孵化基地北墙
西至:铁路苗圃东墙(吉林农电白城10KV供电线路苗圃线090502号开关东)
北至:铁路苗圃路路南
拟征收860户,面积11万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
洮北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洮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规定日期签订补偿协议,具体签约时间由征收部门另行通知。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抢办营业执照,无经营事实套取营业补偿等行为。
(二)违章建筑由白城市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负责进行认定。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标准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以一个主房产权证为一户,无证主房房屋户数以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产权调换办法
1、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主房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的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的无证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予以主房面积20%的奖励。有证、无证浮房均不享受20%奖励。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面积之和为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在提供现房安置户型中只能就近上靠一档户型。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与就近上靠户型实际安置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合理增加面积部份按每平方米20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合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另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住宅楼房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现房面积,剩余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主房评估价格或按每平方米2000元货币补偿。
选择多户安置楼房的,只能在一个户型中享受一次合理增加、另增加、剩余面积政策。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并且房屋登记部门提供唯一住房证明的,可安置到45平方米,不交差价款,超出4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主房房屋“征一还一”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的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的无证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面积之和为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之差按市场价格结算,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非住宅房屋,剩余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偿。
经被征收人申请,非住宅房屋可按计算的非住宅可安置面积的2倍安置住宅楼房,享受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不享受20%奖励政策)。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不享受20%奖励政策)。
3、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享受主房评估金额20%奖励。
2、非住宅房屋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享受每户10000元奖励。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地点有两处:新城家园、华威家园二期。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不低于白棚改指字[2010]1号文件标准。
(三)回迁安置时间:签约期满后,具体分配房屋户型时间另行通知。
(四)安置约定户型:安置约定户型在签约前公示。
(五)回迁选号方式: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既为壹号),从次日起为贰号,一日一号依次顺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对签约序号予以公示。
2、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订所对应的约定户型中选择、房源实际面积、楼层、房号。选择同一约定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拍号的方式分配。
3、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或者由洮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选择。
(六)安置楼房市场价格:
住宅回迁楼1-4层3500元/平方米,5-9层3560元/平方米,10-14层3600元/平方米,15-17层3660元/平方米,顶层3540元/平方米;非住宅回迁楼6000-11000元/平方米,实际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十二、搬迁补助费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2000元/户,非住宅房屋4000元/户。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二)机械设备的拆装、运输所发生的搬迁费及拆装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由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确认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按非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费及按房屋经营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二)产权调换正在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房屋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三)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四、房屋的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主浮房性质、面积及建筑年限等不能确定的,或有异议的,由鉴定组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的认定,以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按房屋登记簿标注的用途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认定,均未标注房屋用途的由鉴定组鉴定。
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未标注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确定。
(二)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且临已建成主、次干道两侧,由鉴定组认定、处理,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且非临已建成主、次干道两侧,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对持有乡镇核发的产权证照、铁路核发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房屋,其性质、用途以鉴定组现场认定为准,面积应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四)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上、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未经登记符合居住条件的建筑,经鉴定组认定和处理后,可以参照浮房标准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附着物、特殊装饰装修等需经鉴定组认定,按评估价格补偿。
(六)违法建筑、主浮房连接(搭接)部份不予补偿
(七)对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建房审批手续、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证照等需要认定的有关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向相关部门发函确认,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可按合法建筑认定,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在普查阶段不提供有效证件,已签订协议后又出示房屋证照或批件的,除发证机关出具有效证明的,不能调整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在该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被征收人征收补偿依据的基础相关数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求,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
十五、其它事项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白城市洮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鉴定工作办法》等规定执行。
超出本方案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特殊补偿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鉴定组、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
不履行协议及达不成协议的处理。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洮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七、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九、本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