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局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我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上级规定公开时限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不得通过与我局有相关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九条 制定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明确我局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第十条 加强对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 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我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