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方案
白洮民发〔2021〕70号
按照吉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及《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意见》(白民发〔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洮北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提标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提高后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550元。
2.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405元。
3.城乡特困人员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的2倍;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10%。
综上所述,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月人均624元、集中供养对象月人均960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月人均436元、集中供养对象月人均670元。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444元、296元、148元。
二、提标时间
2021年7月1日。
三、提标措施
本次提标采取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省厅作全覆盖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为:
1.由救助科把低保人员、户主、金额名单及增发名单给救助中心,作为提标后比对名单。
2.救助中心按要求填好提标模板,传救助科。
3.由救助科联系省厅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系统上更改标准,同时更改增发标准。
4.省厅完成覆盖后,救助科将提标后系统导出名单传给救助中心,救助中心负责将提标错误名单报救助科,由救助科及乡镇、街道进行手工系统操作。
5.救助大厅报增发数额名单给救助科,救助科及乡镇、街道进行手工系统操作。增发名单按乡镇、办事处进行统计,只报增发条数,增发金额。
6.救助科手工系统操作后生成的新名单,再次传回救助中心进行审核,如有错误,报更改名单,再次进行调整。
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