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关于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白洮民通〔2025〕1号
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洮北区社会组织进行2024年度工作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具体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含2024年6月30日)成立的社会组织参加此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年检时间:2025年3月3日至5月15日。
材料报送地点:年检所有材料需查看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至洮北区政务大厅三楼洮北区民政局窗口。纸制版填报合格,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提交电子版。
联系人:曲俊羽、金英子 。联系电话: 3295560。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年检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社会团体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评估获得4A、5A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此项,提供评估相关等级证书)。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法人身份证。
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提交一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借用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收取会费的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或登记表;不收取会费的需提交纸制情况说明)。
6、2024年度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重大活动包括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大会,举办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员联谊活动,承办、主办的会议、展览、演出、咨询、募捐、宣传的公众聚集性等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合作,聘请境外人员担任职务或应邀加入境外组织等其他重大活动)。
7、2025年工作计划。
8、《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9、《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10、《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1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交税务登记证或登记表。
12、登记机关所需其它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评估获得4A、5A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此项,提供评估相关等级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有效期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法人身份证。
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提交一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借用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5、税务登记证或登记表。
6、2024年工作总结和2025年工作计划。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8、《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10、登记机关所需其它材料。
五、年检评定标准和结论
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一)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4、违反财务规定。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10、年检中弄虚作假。
11、违反其它有关规定。
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社会团体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六、相关要求
1、登记管理机关以各社会组织的报送材料和实际情况为依据,作为年检结果评定。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要求内容真实、有据可查。
2、请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时,自行选择具备资质、且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民政部制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评估获得4A 、5A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不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各社会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对逾期不参加年检或拒检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撤销并将失信名单推送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