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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洮北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结合洮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五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转交本单位办理落实。本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洮北区农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