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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小组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八条 我局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科(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定密责任人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局机关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区应急管理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洮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洮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科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信息撤换。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业务科(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洮北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科(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办公室,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科(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组织承办科(室)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商承办科(室)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承办科(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进入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收到《申请表》后,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答复意见,并在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办公室。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主办科(室)负责拟制答复意见。其他科(室)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科(室)。承办科(室)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五条 承办科(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科(室)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承办科(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科(室)不予公开;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批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科(室)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科(室)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承办科(室)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填写《洮北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批后,于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室商承办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室商承办科(室)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科室应当认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局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科室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局内相关科(室)的,需会签相关科(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洮北区政务服务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