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入汛通告
白洮防减救委发〔2025〕1号
为做好我区汛期防汛工作,有效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区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在汛期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组织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公安洮北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三、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管理办公室要配备防汛专职工作人员,全面做好辖区防汛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以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明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四、各沿河、山洪灾害防御乡(镇)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突出低洼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的巡防排查,坚决克服侥幸心理,迅速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有备无患、万无一失。各街道落实城区防涝隐患排查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各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情雨情通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六、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相关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各乡(镇)、街道应急抢险队伍和社会公益救援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储备物资,要在防上舍得下功夫,切实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充分做到物资、物料前置,根据险工险段位置,科学布设物资储备地点,加强收储、轮换和日常维护管理,为防汛应急处置提供有利条件,随时应对突发洪涝灾害。
八、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权组织动员全区各有关单位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分配的抗洪抢险工作任务。
九、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调度,执行指令。
(二)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等。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开展抢险工作等。
(六)加强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告。
(七)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八)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特此通告
白城市洮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