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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802013594901Y/2018-00277 分  类: 政务动态;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农机管理总站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标      题: 农机管理总站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总站作出的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 农机总站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遵循公示范围适当、公示内容客观、公示时间充分的原则。农机总站对重大经济社会事项做出决策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客观、真实地提供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农机总站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包抓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向居民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四)政府人事任免及变动等事项;

   (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

   (一)事项确定。一般由农机总站所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由站长最后审定。区政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农机总站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农机总站公开栏、公议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农机总站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座谈会等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做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 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