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局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应注意区分与政策咨询和信访工作的区别。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区水利局领导信息、区水利局主要职责、区水利局公文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便民服务、人事任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本局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但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1、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2、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并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局未掌握该信息,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者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八)属于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九)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掌握的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告知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可通过举办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不编制、不公开或者不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不依法更正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政府信息的;
(四)擅自提供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