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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水保函〔2019〕33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狠抓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切实做好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1.除跨市项目外,将“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审批及验收受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审批部门审批。

  2.各级政府可依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有关规定,对各类开发区、新区及特定区域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

  3.将“水土流失危害确认”事项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后向省水利厅报备。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要由市县两级负责,并应对省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优化提升效率

  1.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调整审批手续。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3.压缩审批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省级批复时限要求在8个工作日以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

  4.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5.简化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跟踪检查。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要组织现场检查。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2.加强验收核查。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强化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选取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报备项目组织重点核查。

  4.规范监理工作。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5.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6.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各地要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手段,及时精准发现、严格认定和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7.严肃追责问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对水土保持审批、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缺位、越位、不到位的,省水利厅将采取一地一单、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董牧

  联系电话:0431-84994095

  电子邮箱: jlsbkjc@163.com 

吉林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