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3〕30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 价格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其中地下水超采区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00%,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工商业及其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5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25元/立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6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35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20元/立方米。本《通知》发布后至2015年12月31日前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时间执行调整后水资源赞标准;未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3.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8元/千瓦时。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002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001元/千瓦时。
4.新增特种行业和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特种行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0元/立方米。
5.按农业灌溉定额制定水价的灌区,征收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3元/立方米,由水管单位承担。
(三)对水资源再次利用(含按农业灌溉定额制定水价灌区节水转让用水权)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不超过受让者同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70%核定。
二、实施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对超过年度取用水计划或超定额用水10%以下、10%至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对其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2倍、3倍的水资源费,并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限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三、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却使用管理
各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各地一律不得以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义,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已经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必须立即清理废止。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地区,要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水资源费应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四、其他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的水资源费标准,除具体规定执行时间的,其他水资源费标准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