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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办资源2015〕17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农业合理用水,促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对农业用水的有效管控,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我国最大的用水行业,其用水量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0%以上。当前,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领域尚未全面落实,农业用水管理较为粗放,农业用水效率相对较低,部分地区还存在农业用水被挤占现象。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促进农业高效用水,保障农业合理用水,已势在必行。  

  1.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全面部署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和《条例》明确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目前农业取水许可的落实尚不普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2.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水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保证农业用水是保障粮食生产的必要条件。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明确灌区等农业用水的许可取用水量和用水权益,是确保农业用水不被挤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农业是我国用水量最大的行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对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严控农业用水总量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业提高用水效率的重要举措。

  4.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探索开展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也是推动水权交易、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的前提。

  二、明确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目标要求 

  到“十三五”末,农业取水许可要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主要取水口要全面计量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日常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有效落实,农业用水实现有效管控。

  近期,要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2016年底前,北方地区要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取水许可工作;2017年底前,北方地区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南方地区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要基本完成取水许可工作。南方地区供水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要在探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取水许可工作。

  三、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是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关键。要在严格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灌区基本情况,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水量,保障合理用水,促进高效用水。  

  1.严格总量控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有关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等,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的农业用水水量配置方案,严控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总量。对用水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禁止审批农业新增用水;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农业新增用水;对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地区,禁止审批农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2.科学核定灌区取水许可水量。对新建灌区,要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水量。对未办理取水许可或取水许可到期未延续的已有灌区,审批机关应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有关江河水量分配的范围内,结合灌区设计文件,全面复核灌区灌溉面积、定额、水源可供水量、近年来实际取用水量等,严格核定取水许可水量,从严发放取水许可证;非法开荒或未纳入供水范围的灌溉用水,禁止批准取水许可。

  3.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农业取水许可主要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灌区规模、类型等,明确各类灌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能够全面掌握灌区用水情况。按照《条例》和水利部授权文件属于流域机构审批权限的,流域机构应在征得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审批。对灌区用水,原则上灌区管理单位是取水许可的审批对象,有关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完善农业取水计量监控系统

  完善农业取水计量监控系统是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基本要求。要突出重点,落实建设和维护责任,加快开展农业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水平。  

  1.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于2017年底前完成北方地区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南方地区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口的监控计量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南方地区供水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的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在线监控信息要纳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实时传输至所在省、流域和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

  2.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责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建立健全农业取水计量监控系统;积极争取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落实农业取水许可的重要环节。要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将农业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1.强化监管责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业用水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明确各灌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单位,明确监控计量、计划用水、取用水监督检查等具体监管责任。流域机构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检查。

  2.严格农业用水年度计划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主要依据,统筹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年度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取用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获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监督执行。流域机构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情况报送流域机构。

  3.健全考核制度。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重点考核农业取水许可覆盖程度、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将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情况纳入考核。

  农业取水许可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切实做好农业取水许可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梳理本区域农业取水许可现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责任和时间要求,于2015年10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水利部,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各流域机构要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已审批的农业取水许可情况及时提供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联系流域机构及水利部。

  联系人:水利部水资源司 刘国军

  电 话:010-63203792

  邮 箱:liuguojun@mwr.gov.cn 

  附件:关于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与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与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

  根据《水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有关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与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人

  原则上灌区管理单位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主要申请人。如灌区未设置管理单位,由该灌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井灌区或分散小泵站灌区等没有设置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作为取水许可申请人。  

  二、关于灌区取水许可审批需载明的许可事项(信息) 

  审批机关批准农业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时,应在《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详细载明灌区具体地理位置及边界、灌溉面积、灌溉定额、取水口地点与许可水量、取水方式、计量监控方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等取水许可事项。其中,灌区具体地理位置与边界应当附图;灌区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载明每个水源或取水口的许可水量与计量监控方式;灌溉定额应按主要种植作物细化。

  三、关于取水许可的信息管理

  审批机关审批的农业取水许可及载明的许可事项应及时录入全国取水许可管理台账。每年2月25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相互通告上一年度各自审批的取水审批情况。每年3月底前,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本流域范围内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上一年度所有取水审批情况报水利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