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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洮北区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防病改水、人畜饮水等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长久发挥饮水安全工程公共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意见》(水农2013〕50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和《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和目标要求,按照明晰产权、明确责任、统筹部门、长效运行的原则,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普及率、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保证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受益长,确保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用上放心水。

  二、明晰所有产权和经营权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对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划定水源保护区或工程管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水源巡视制度,加强水源保护。新建工程必须做好水源水质和水量论证,凡是没有水源论证、没有水质检验、水质净化功能不齐、无消毒设备的规模以上集中式工程,发改部门不予审批。从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到水质检测和监测,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水质保障工作,完善水质检测办法,建立水质检测中心,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四、明确管护责任

  洮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行政首长负贵制。各乡(镇、场)、村级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和广大受益农户是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水利、卫生、扶贫、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领导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应落实到人,并在区政府网站、各部门网站及洮北微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务必做到各个环节中的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对责任不到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员的责任,确保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任务。

  (一)管护机构。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群众主导”工作原则,区政府委托区水利局牵头建立洮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行业监督指导工作。其中,达到“千吨万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牵头,按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运行管护。逐步探索建立专业维修队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服务。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乡(镇、场)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乡(镇、场)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二)管护职责。

  1.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起草制定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政策、规章制度,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工作。衔接各级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宣传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护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2.卫健局负责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障水质达标,加强水质检测,提高水质保障水平。

  3.环保局牵头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乡镇农村集中式饮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使农村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各受益单位(乡、镇、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必须保证供水管理房、机电配套设备、供水管网、水源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以村级组织为单位组建工程运行管护小组,由5至7人单数组成,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推举,村(居)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推举1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为供水管护员,专门负责供水站的日常运行,确保正常供水。

  五、建立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一)加强供水设施管护。

  受益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证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个工作日报请村级工程运行管护小组,小组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造成供水主体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村级工程运行管护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明确供水运行管理要求。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分时段供水,早上、中午、晚上各供水一小时,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要根据供水人口每天用水量分时段供水,冬季用水量要比夏季用水量少,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供水时间,防止供水管道因压力过大造成管道破裂。为保证供水质量,2019年采取全天候供水,自2020年起再采取分时段供水。

  建设施工确需使用统一饮用水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统一饮用水浇灌农田、菜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农户,供水设施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连续停水时间超过7天的,乡(镇、场)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区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严格供水管护员资质。

  1.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护员本人操作,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违反规定所造成一切后果由管护员负全部责任。

  2.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

  3.必须接受区水利局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护员,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护员全部赔偿。

  供水管护员每周至少全线巡查一次,发现管道上方地面有、冒、外溢和渗漏时应急时报告,及时维修.遇到水压突然下降,甚至无水、管线经过周围发生局部地面下陷、局部地面潮湿或渗水等现象及时报告,及时维修。

  (四)保障管护费用支付。

  洮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谁受益、谁管理”的运行模式,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匀由工程所在乡(镇、场)和村级组织统筹承担。对于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的乡镇(平台镇、平安镇、到保镇、三合乡、东胜乡),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待村集体壮大后自行承担。

  (五)完善水价收费机制。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强化水费计收,采取区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逐步建立区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收取水费、地方财政和村集体补贴等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经费,促进工程长效运行。

  (六)健全供水应急预案。

  各乡(镇、场)及各供水站负责建立供水应急机制,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当发生停电、供水水量严重不足以及水源水质重大变化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群众正常用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