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水节〔2015〕131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农业合理用水,促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对农业用水的有效管控,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资源〔2015〕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当前,我省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领域尚未全面落实,农业用水管理较为粗放,农业用水效率相对较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已势在必行。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
按照《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农业取水许可申请、证书发放、变更、延续等审批工作。灌区管理单位原则上是取水许可的审批对象。
三、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灌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用水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取用水户的监控计量、计划用水、取用水监督检查等具体监管责任,要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管理。
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重点考核农业取水许可覆盖程度、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梳理本地农业取水许可现状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责任和时间进度,督促取水户开展取水许可申请、证书发放、变更及延续的申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具体时间要求为:
工作方案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大型灌区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工作;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工作。
联系人:省水利厅节水处 高 薇
电 话:0431-84994067(传真:84994066)
邮 箱:sltszy@163.com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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