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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2231/2025-05032
分  类: 监督检查 ;  决定
发文机关: 洮北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人民政府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白洮财办〔2025〕7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2231/2025-05032 分  类: 监督检查 ;  决定
发文机关: 洮北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人民政府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白洮财办〔2025〕7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关于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人民政府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白洮财办〔2025〕71号
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2025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关于组织开展白城市洮北区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白洮财发〔2025〕56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组,自7月开始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99410.09元
  1、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目核算的环卫一体化服务费,在“商品和服务费用-物业管理费”科目核算,合计415020.09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109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2、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白城-镇西的交通费用,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科目核算,合计80.00元,不符合《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211差旅费:反应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3、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科目核算公务员绩效,在“日常公用经费-行政运行”科目核算,合计177650.00元,混淆使用人员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4、该单位在2024年将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往来款,如春节慰问金、党支部党费补助、特殊人员退费等,合计106660.00元,在收付时同时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处理。经查,该资金为专户拨入款项,未纳入预算管理,并且实际使用该资金的单位为下辖各村及个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307 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89351.98元
  1、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行政支出”科目核算的办公费、电费、工会经费、维修费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金额289351.98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实务与案例》相关规定。“行政支出:指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按资金的性质,行政支出分为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其他支出:指事业单位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额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三)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6000.00元
  1、该单位在2024年收到当年发生的退回业务时,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年末,该单位收到当年退回普调工资6000.00元,已计入本年业务活动费用,未按照收回的金额同时进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处理,而是在财务会计直接调整“累计盈余”,不符合《政府会计实务与案例》业务活动费用业务的平行记账规定。
  (四)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91600.35元
  1、你单位2024年5月、6月、7月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扩大自查范围,避免相同或类似问题反复出现,检查组将对落实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此件全文公开)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